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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无效(20210429)

戴卫祥、张敬明 瑞畅律师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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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无效(20210429)



根据2021)最高法民申221号丁艳、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点提示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裁判要点

最高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2021)最高法民申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霞。

一审被告:寿光市汇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办后李村。

法定代表人:张仁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丁艳因与被申请人王春霞、一审被告寿光市汇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春霞借到丁艳本金800万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2014年2月19日的借条约定的借款本金852万元,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丁艳与王春霞往来的短信记录证明本金为852万元。3.2015年8月5日《还款协议》内容中,汇丰公司明确认可截止到2014年2月19日借款本金为852万元。(二)二审判决认定丁艳与王春霞之间借贷关系无效错误。1.二审判决用新法对其之前发生的借贷行为“给予溯及力”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判决将年利率24%改判为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错误,自然人丁艳有权对外出借款项。(三)王春霞的上诉请求是“改判王春霞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审判决对借贷关系的效力、借贷本金数额、借贷的年利率24%予以审理,超出了王春霞的上诉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春霞不服本案二审判决,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审查,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5554号。本院对该案组织询问时,丁艳与王春霞均认可案涉款项系涉及民间贴现的款项。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丁艳与王春霞对丁艳诉争款项性质系民间票据贴现的差额款并无异议,丁艳起诉主张的款项金额为852万元,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春霞已于2014年6月20日返还52万元。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因案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故王春霞应向丁艳返还人民币800万元,关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以85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结果并无不当。丁艳申请再审主张以年利率24%计算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据此,二审判决对案涉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后果作出的认定及处理,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

综上,丁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艳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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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卫祥,高级律师,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解决方案,尤其对司法鉴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房屋建设工程有丰富的实践。现被聘为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19年8月被入选大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2021年担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张敬明律师敬明,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侵权损害部主任。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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